● 產品名稱:多倍新守護重大疾病保險
● 產品簡稱:多倍新守護
● 險種類別:健康保險
● 投保年齡:年滿18周歲, 男性不滿56周歲、女性不滿61周歲的身體健康者
●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終身
● 交費方式:9、19、29年交
● 等待期:90天
◆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 90 日(含)為等待期。
如投保的保險責任不含可選責任一,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因疾病原因確診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或在等待期內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公司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合同終止。
如投保的保險責任含可選責任一,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因疾病原因確診發生合同所指的輕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或在等待期內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公司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輕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的,或因意外傷害原因身故的,無等待期。
2.基本責任
(1)重度疾病保險金
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為 6 組,具體疾病名稱及所屬組別見合同利益條款第六條。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規定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①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合同現金價值與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三者之較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該次確診的重度疾病為合同所指的第一次重度疾病。給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對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內所有疾病不再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自本公司承擔給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時起至合同終止,合同現金價值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如投保的保險責任含可選責任一,本公司不再承擔可選責任一中各項保險責任。
本公司于被保險人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承擔給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的,合同于被保險人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終止;本公司于被保險人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后承擔給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的,給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后合同終止。
②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一次重度疾病確診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該重度疾病與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不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該次確診的重度疾病為合同所指的第二次重度疾病。給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對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內所有疾病不再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③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確診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該重度疾病與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不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該次確診的重度疾病為合同所指的第三次重度疾病。給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對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內所有疾病不再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④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確診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該重度疾病與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不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該次確診的重度疾病為合同所指的第四次重度疾病。給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對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內所有疾病不再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⑤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且于第四次重度疾病確診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該重度疾病與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不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該次確診的重度疾病為合同所指的第五次重度疾病。給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對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內所有疾病不再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⑥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五次重度疾病確診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該重度疾病與前述五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不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該次確診的重度疾病為合同所指的第六次重度疾病。給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對第六次重度疾病所屬組別內所有疾病不再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本公司對每組重度疾病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次數以一次為限,累計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次數以六次為限,累計給付次數達到六次時,基本責任中各項保險責任終止,屆時:
①如投保的保險責任不含可選責任二,或投保的保險責任含可選責任二且可選責任二保險責任已終止,則合同終止;
②如投保的保險責任含可選責任二且可選責任二保險責任未終止,則合同在可選責任二保險責任終止后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確診初次發生多種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本項重度疾病保險金規定,僅對其中一種重度疾病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如投保的保險責任含可選責任一,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輕度疾病,本公司按本項重度疾病保險金規定,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不承擔給付輕度疾病保險金或中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2)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合同現金價值與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
重度疾病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僅給付一項,給付其中任意一項后,另一項保險責任終止。
(3)特定失能疾病額外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 6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失能疾?。o論一種或多種),且本公司按本款第(1)項規定需承擔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本公司在給付重度疾病保險金的同時,按基本保險金額的 50%給付特定失能疾病額外給付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特定失能疾病額外給付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4)重度疾病豁免保險費
在合同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確診之日起本保險的續期保險費,本公司視同按期交納,合同繼續有效。
3.可選責任一
(1)輕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輕度疾病,且未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 20% 給付輕度疾病保險金。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種輕度疾病給付輕度疾病保險金次數以一次為限,累計給付輕度疾病保險金次數以六次為限,累計給付次數達到六次時,本項保險責任終止,合同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確診初次發生多種合同所指的輕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規定,僅對其中一種輕度疾病承擔給付輕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2)中度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 50% 給付中度疾病保險金。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種中度疾病給付中度疾病保險金次數以一次為限,累計給付中度疾病保險金次數以兩次為限,累計給付次數達到兩次時,本項保險責任終止,合同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確診初次發生多種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規定,僅對其中一種中度疾病承擔給付中度疾病保險金責任。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輕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險金責任未終止,本公司按上述規定承擔給付中度疾病保險金責任,不承擔給付輕度疾病保險金責任,合同繼續有效。
(3)輕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險費
在合同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輕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確診之日起本保險的續期保險費,本公司視同按期交納,合同繼續有效。
(4)本公司已承擔給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本公司不再承擔給付輕度疾病保險金、中度疾病保險金、輕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險費責任,可選責任一中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4.可選責任二
重度惡性腫瘤多次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惡性腫瘤——重度”后,于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再次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發生合同所指的“惡性腫瘤——重度”,且該“惡性腫瘤——重度”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度惡性腫瘤多次給付保險金:
(1)該“惡性腫瘤——重度”確診發生之日距“惡性腫瘤——重度”確診初次發生之日或前次本公司承擔給付重度惡性腫瘤多次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日(以較晚發生的日期為準)已滿 3 年;
(2)該“惡性腫瘤——重度”與此前確診的“惡性腫瘤——重度”均屬于不同的組織病理學類型,或為此前確診的“惡性腫瘤——重度”達到臨床完全緩解后的復發或擴散。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重度惡性腫瘤多次給付保險金給付次數以兩次為限,累計給付次數達到兩次時,或被保險人 85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合同所指的輕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的,或因下列 1-7 項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傷,但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10.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發生上述第 1 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 2-10 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的,或發生 2-7 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提示:保險公司不得違規銷售非保險產品,請勿參加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