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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榮耀終身壽險

鑫榮耀終身壽險是一款利益明確、保障穩健增長的終身壽險產品,涵蓋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額外保障。滿足身故保障、資金安全性需求,實現財富傳承。
投保人范圍 : 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險人范圍 : 出生滿30天、不滿71周歲的身體健康者
投保年齡 : 出生滿30天、不滿71周歲
保險期間 : 被保險人終身
交費方式 : 一次交清、年交
交費期間 : 年交時,3年、5年、10年、15年、20年
猶豫期 : 15日

●  產品名稱:榮耀終身壽險

●  產品簡稱:鑫榮耀終身壽

●  險種類別:人壽保險

●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不滿71周歲

●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終身

●  交費方式:一次交清、年交

●  交費期間:年交時,3年、5年、10年、15年、20年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  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內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內因意外傷害原因身故或身體全殘,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所處的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合同終止:

(1)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

(2)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金額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給付系數;

②現金價值;

基本保險金額×(1+3.5%)(n-1),其中n為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的保單年度數。

上述給付系數根據以下不同情形確定: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41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給付系數的數值為1.6;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41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61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給付系數的數值為1.4;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61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則給付系數的數值為1.2。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間,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含)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且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7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的,本公司按本條第1款規定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的同時,給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其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1.5倍,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體全殘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體全殘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2-7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提示:保險公司不得違規銷售非保險產品,請勿參加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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