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在身邊丨了解復效知識,延續保險關愛

更新時間:2022-09-29

案例簡介

2022年8月,消費者夏先生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合同業務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提醒夏先生有一份其本人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已經失效。夏先生這才想起十幾年前母親曾為還在上小學的自己投保過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但是母親去年因意外過世,手機號和銀行賬號等均已注銷,因自己對這份保險合同沒有印象,最終導致保險合同失效。夏先生認為保險合同失效只能選擇退保,想到這份保險合同還是小學時母親為自己投保的,心中難免有些感慨。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得知夏先生保險合同失效不到一年,便熱心提醒夏先生可以辦理保險合同復效手續,并向夏先生耐心地講解了相關知識。聽完工作人員的講解,夏先生很高興,立刻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辦理了保險合同的復效及相關手續。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span>

本案中,因投保人意外身故,沒有正常交保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提醒下,夏先生向保險公司提交了保險合同復效的申請,成功延續了當年母親送給自己的這份保險關愛。

 

消費風險提示

小編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

一、充分了解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交納保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為避免因錯過交費而失去保障,需留意保險合同的交費對應日。

二、了解保險合同復效能延續保障效力,但可能會面臨因健康狀況變化帶來的核保不通過情形,并且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也不在保障范圍內。

三、定期梳理保險合同,整理自己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所有保險合同信息,重點了解交費、領取的日期,并及時進行保險合同的檢視,避免錯過交費時間,或是到了領取時間未能及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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